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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体育: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12月6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12月1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洪利先生主持,应出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进行修订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各项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公告编号:2023-051)。

  监事会认为:《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和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形,募集资金使用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修订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各项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进行修订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各项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

  监事会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110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有利于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切实可行。因此,我们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及相关规定,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编制了截至2023年11月30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根据2022年6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233号文同意注册申请的批复,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928.6667万股,发行价格每股人民币16.5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50,587,205.52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8,894,910.7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1,692,294.81元。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8月11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22)第102009号验资报告。

  公司于2021年4月制定了《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该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投向变更及管理及监督作了详细规定,并得到严格执行。

  2022年8月11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榆树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严格按照《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且《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

  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65,058.72万元,扣除保荐与承销费(不含税)6,088.86万元,募集资金实际到账金额58,969.86万元。

  截止2023年11月30日,前次募集资金累计使用情况及期末余额具体情况如下:

  注: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中包含未完成置换及自有资金支付部分上市费用18,006,329.88元。

  截至2023年11月30日止,公司募投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网络智能化采集系统研发项目”延期的议案》《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网络智能化应用系统研发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网络智能化采集系统研发项目”、“网络智能化应用系统研发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暨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安全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暨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网络智能化采集系统研发项目”、“网络智能化应用系统研发项目”、“安全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19号A座218。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的差异内容和原因说明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2年8月1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为人民币7,385.31万元。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已投入的实际投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2)第102196号”。

  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资金人民币7,385.31万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7,385.31万元已全部置换完毕。

  1、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5,000万元(包含本数)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包括部分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七天通知存款等),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使用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2、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包含本数)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包括部分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七天通知存款等),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使用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截至2023年11月30日止,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为14,500.00万元,具体情况为:

  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超募资金5,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同意使用超募资金12,000万元投资建设深度合成鉴伪采集及预处理系统建设项目。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本事项已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安全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为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项目不直接产生利润,无法单独核算效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用于增加公司营运资金,不直接产生效益,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不存在差异。

  公司董事会认为,前次募集资金均已足额到位,公司已按募集资金规定用途使用了前次募集资金,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如实按照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要求履行了披露义务。

  说明:网络智能化应用系统研发项目、网络智能化采集系统研发项目、深度合成鉴伪采集及预处理系统建设项目尚处于建设期;安全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为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项目不直接产生效益,无法单独核算效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用于增加公司营运资金,不直接产生效益,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12月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2月1日以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跃先生召集,应出席董事5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相关监管规则,为推进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审慎决策,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编制了《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公告编号:2023-051)。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相关监管规则,为推进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审慎决策,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编制了《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相关监管规则,为推进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审慎决策,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编制了《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并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相关议案。

  为推进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修订相关议案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便于投资者查阅,现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及相关文件涉及的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本次修订后的预案及其他相关修订文件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查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及相关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查阅。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等相关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核、注册部门对于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注册,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推进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拟采取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现将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假设前提:

  1、假设未来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包括财费用、投资收益、利息摊销等)的影响。

  2、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公司拟发行合计不超过50,000.00万元(含本数)可转换公司债券,假设按照上限发行50,000.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等影响。

  假设公司于2024年5月末完成本次可转债发行。本次可转债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及时间将根据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情况、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3、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期限为6年,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则分别假设截至2024年11月30日全部转股和2024年12月31日全部未转股。该转股完成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可转债持有人完成转股的实际时间为准。

  4、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15,714.67万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发行完成并全部转股后的股票数对股本的影响,不考虑股权激励等其他会对公司股本产生影响或潜在影响的情形。

  5、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4,750.35万元和4,493.35万元。假设公司2023年、2024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上期下降10%、持平、增长10%(上述增长率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的盈利预测,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指标的影响,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6、假设不考虑本次可转债票面利率的影响,仅为模拟测算需要,不构成对实际票面利率的数值预测。

  7、假设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为30.34元/股(该价格为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不包含董事会会议召开当日,实际转股价格将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孰高者作为确定基础)。

  该转股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的转股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并可能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向下修正。

  9、假设本次可转债在发行完成后全部以负债项目在财务报表中列示。该设仅为模拟测算财务指标使用,具体情况以发行完成后的实际会计处理为准。

  10、在预测公司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净利润和利润分配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上述假设分析并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分红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摊销即期回报对每股收益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注:每股收益指标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可转债发行完成后、转股前,公司需按照预先约定的票面利率对未转股的可转债支付利息。由于可转债票面利率一般较低,正常情况下,公司通过对可转债发行所募集的资金进行运用而带来的盈利增长会超过可转债需支付的债券利息,不会摊薄基本每股收益。极端情况下,若公司通过对可转债发行所募集的资金进行运用而带来的盈利增长无法覆盖可转债需支付的债券利息,则将使公司的税后利润面临下降的风险,将摊薄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即期回报。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债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将相应增加,对公司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及公司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另外,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可转债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

  因此,公司本次发行存在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公司谨慎论证,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体分析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及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网络智能化及信息安全防护解决方案的设计实施、软硬件设计开发、产品销售及技术服务等业务。自成立以来,公司始终聚焦于互联网流量的智能化管控和数据应用领域,通过持续研发掌握了以DPI技术(即深度包检测技术)为核心的一系列自主知识产权,在海量数据获取、高速数据处理和深度信息挖掘等方面拥有超过20年的实务积累和技术沉淀。公司采用“以采集管理系统为基础,全方位拓展延伸”的业务发展模式,在持续迭代升级智能采集管理系统的同时,纵向拓展各类智能化应用系统,横向延伸开发信息安全防护类产品。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共互联网安全监测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深度合成鉴伪检测系统研发建设项目”均属于围绕公司信息安全防护类产品的进一步研发升级与创新,皆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项目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公司的业务规模、丰富公司的产品种类,提高公司的市场地位与竞争力。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主营业务发生变化。

  公司深耕海量数据获取、高速数据处理和深度信息挖掘等领域二十余年,核心技术人员和主要管理团队均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技术团队实力雄厚,具有扎实的技术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截止2023年9月末,公司拥有456名员工,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员工359人,占比78.73%,研发人员占比达42.32%,核心人才稳步增长,为本次募投项目研发提供人才保障。

  “公共互联网安全监测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是公司现有“异常流量监测防护系统”的研发升级,该项目的基础能力是对数据流量的深度解析,公司在协议识别、协议解析技术方向中已经有十多年的经验积累,对协议及业务应用亦有很深的研究。本项目可以借鉴现有“异常流量监测防护系统”产品的开发经验,复用部分协议、业务识别的能力和规则提取环境,从而实现网络安全规则特征及引擎的研发任务。

  “深度合成鉴伪检测系统研发建设项目”将利用公司现有互联网流量协议识别、解析能力的技术储备,利用公司私有云大数据分析系统框架,并充分发挥浩瀚深度在FPGA领域的技术优势,加入FPGA加速技术,进一步提升效率。另外,公司将充分利用外部人才及技术优势,采用产学研相结合研发模式,依托公司、北京邮电大学、天津移动联合成立的安全实验室研发能力,开发图片、视频、音频和多模态鉴伪引擎。

  综上,公司现有技术储备能够满足募投项目的需要,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不存在技术障碍。

  公司长期专注于网络智能化及信息安全防护领域,致力于大规模高速网络流量的分析处理及数据采集应用,客户群体以中国移动等电信运营商为主。公司目前在网络可视化的运营商市场中具备较为明显的市场领先优势,实现了对三大运营商的销售,根据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公开的相关数据,在中国移动总部2022年互联网DPI集中采购招投标的中标总份额超过50%。

  本次募投项目产品均主要应用于电信运营商省网、城域网、IDC、移动网、办公网等多类网络出口场景,下游客户与公司现有客户高度一致,具有稳定的客户基础。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的回报,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填补即期回报。同时,公司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公司制定了以下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建设“公共互联网安全监测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深度合成鉴伪检测系统研发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为公司的战略发展带来积极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需求及股东利益。

  公司将积极推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工作,积极调配资源,在确保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力争实现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到预期效益,提高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加以监督。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规范管理募集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使用。

  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要求,制订了《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明晰和稳定对股东的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的回报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推进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并承诺: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推进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并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IM体育、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后续公司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议案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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